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屈全大,冯英英, 山西振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福麟投资有限公司 ,柳林县宇晨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福瑞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瑞昌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713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福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福瑞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振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期内未还利息11795814.08元及截至2022年1月4日的罚息(含复利)3416841.47元,以及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实际剩余期内未还利息与罚息(不含复利)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二、被告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公告费650元;三、被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屈全大、冯英英对被告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柳林县宇晨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山西瑞昌投资有限公司2%股权、山西福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瑞昌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深圳福瑞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瑞昌投资有限公司47%股权、山西振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