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翁元飞,张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萍:本院受理的原告翁元飞与被告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北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