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柯盛华,蔡榕,郭麟锐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其他行政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内容
蔡榕、郭麟锐:本院受理原告柯盛华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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