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柯盛华,蔡榕,郭麟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榕、郭麟锐:本院受理原告柯盛华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