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孟红,范利兵,范华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03民初30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利兵、范华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孟红与被告范利兵、范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203民初307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