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水龙,石强,邬海明,袁帅,王军,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内0622民初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内容
邬海明: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水龙、石强、邬海明、袁帅、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圪堵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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