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水龙,石强,邬海明,袁帅,王军,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622民初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邬海明: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水龙、石强、邬海明、袁帅、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圪堵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