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亮, 内蒙古安华恒达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达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22民初349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亮:本院受理内蒙古恒达商贸有限公司诉王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王海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内蒙古安华恒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王海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