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小军,贺培录,何德军,刘拥军,李慧荣, 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26民初7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培录、何德军、刘拥军、李慧荣(李惠荣):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小军、贺培录、何德军、刘拥军、李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贺培录、何德军、刘拥军、李慧荣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闫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欠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的利息700万元,共计1400万元;并承担从2021年4月8日起以本金700万元按照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还清为止的利息。二、被告贺培录、何德军、刘拥军、李慧荣(李惠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贺培录、何德军、刘拥军、李慧荣(李惠荣)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闫小军、贺培录、何德军、刘拥军、李慧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360元,由被告闫小军、贺培录、何德军、刘拥军、李慧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