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向东,王鹏,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向东、王鹏: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节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