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天锋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0民初148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佛山市天锋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天锋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0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佛山市天锋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9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均由被告佛山市天锋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丽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