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美艳,马海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润丰汽保工具经销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0103民初255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内容
马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周美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3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润丰汽保工具经销部货款4174元;被告马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润丰汽保工具经销部违约金50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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