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雷龙, 宁夏宁东中兴脚手架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雷龙:本院受理宁夏宁东中兴脚手架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吊篮租赁费13480元及违约金4044元(违约金按所欠租赁费的30%承担),共计175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