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颖,张凯,宋潇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晋0828民初1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潇鹏:本院受理(2022)晋0828民初1号原告张颖与被告张凯、宋潇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房款15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