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红香,韩斌,武伴兰,白晓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702民初54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斌、武伴兰、白晓辉:本院受理原告武红香与被告韩斌、武伴兰、白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7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白晓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武红香损失共101043元;二、被告韩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武红香损失共4091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4898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白晓辉负担2063元,被告韩斌负担83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白晓辉、韩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