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六安市强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荣,杨德发,田维江, 六安市强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5民终3371号,(2021)皖1503民初25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曾荣、杨德发、安徽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六安市强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荣、杨德发、田维江、一审被告安徽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皖15民终337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15民终3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安徽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市强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砼款计1005000元;二、被告安徽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市强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砼款1005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六安市强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曾荣、杨德发对前述第一项货款中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田维江对前述第一项货款中50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六安市强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20元,由六安市强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00元,由安徽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5元,由六安市强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45元,由安徽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二审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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