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井泉,刘士界,蒋建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刘井泉与被告刘士界、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10时30分至10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