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秀忠,蒋芳, 茅箭区五堰鑫玉源绿松石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茅箭区五堰鑫玉源绿松石店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秀忠与被告茅箭区五堰鑫玉源绿松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