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杏元,朱杰明,梁洪波, 佛山市歌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杰明、佛山市歌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李杏元与被告朱杰明、梁洪波、佛山市歌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1份。原告请求判决:判决被告朱杰明、梁洪波、佛山市歌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连带偿还506625元借款本金给原告,并以506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直至付清为止。本案由审判员李兆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松华、罗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