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震,李鑫硕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鑫硕:本院受理原告田震与被告李鑫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凌源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