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汤伟,孟宪阳,李静,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汤伟:本院受理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伟、孟宪阳、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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