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伟,孟宪阳,李静,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汤伟:本院受理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伟、孟宪阳、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