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铁毅,许国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国强:本院受理原告陈铁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