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衡少君,赫熙峻,王兴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505民初17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赫熙峻:本院受理衡少君诉赫熙峻、王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50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