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云贺,李广涛, 葫芦岛市连山区蜂蜜沟铁粉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02民初2982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广涛:本院受理原告陆云贺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蜂蜜沟铁粉厂、李广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0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第三人李广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陆云贺劳动报酬款8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陆云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李广涛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25.00元,应予退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