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海军,汪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汪伟:本院受理原告夏海军与被告汪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汪伟未在住所地,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被告汪伟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预支劳务工资3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14时30分于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