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永,张颖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8197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颖:本院受理(2021)桂0102民初8197号原告覃永与被告张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覃永与被告张颖2019年7月2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21日解除;被告张颖支付原告覃永租金48350元;被告张颖支付原告覃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2020年10月21日前为2446.5元,2020年10月21日起至被告张颖实际清偿上述第二项义务完毕之日止,以483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但以14505元为限);驳回原告覃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元,由原告覃永负担19元,被告张颖负担590元。案件保全费587元,由原告覃永负担15元,被告张颖负担572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