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尹建强, 南宁市嘉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南宁市叁陆捌捌百货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589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宁市叁陆捌捌百货店、尹建强: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嘉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宁市叁陆捌捌百货店支付货款23419.50元给原告南宁市嘉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2.被告南宁市叁陆捌捌百货店向原告南宁市嘉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2341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尹建强对被告南宁市叁陆捌捌百货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6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南宁市叁陆捌捌百货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