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莉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470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莉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诉被告赵莉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欠款本金13698.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2.35元,利息1783.01元,并自2020年4月10日起,以本金13698.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兴安支行律师费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