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军,王玉洁, 阿尔山市伊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内2202民初3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军、王玉洁:本院受理原告阿尔山市伊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王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2202民初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