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瑞,黄永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502民初436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永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瑞与被告黄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502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永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原告孙瑞货款13000元,支付利息2133.64元,自2022年1月20日起,逾期付款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货款退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