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主昌,董月秋,龚生,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主昌、董月秋、龚生: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