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枝凤,刘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202民初19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毅:本院受理原告张枝凤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202民初193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等文书。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内损坏维修费和水、电费用共计算610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