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梅,陈海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海娥:本院受理原告冯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40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