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全江,韦印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858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印辉:本院受理(2021)桂0205民初8582号陈全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5民初8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文为:一、被告韦印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全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二、驳回原告陈全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18元(原告陈全江已预交),由被告韦印辉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