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礼江,廖新顺,融水苗族自治县溢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莫伟康,曾令财,梁换兰, 广西融水伟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25民初109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新顺、融水苗族自治县溢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莫伟康、广西融水伟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曾令财:本院受理原告韦礼江诉廖新顺、融水苗族自治县溢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莫伟康、广西融水伟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曾令财、梁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五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25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新顺、融水苗族自治县溢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莫伟康、广西融水伟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梁换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韦礼江借款6644100元;二、被告廖新顺、融水苗族自治县溢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莫伟康、广西融水伟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梁换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礼江支付2018年5月4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835483.15元;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6644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6644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曾令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