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程荣洋,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黔0302民初56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程荣洋:本院受理(2022)黔0302民初563号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荣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程荣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911.89元,本息合计:51816.89元(其中2019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1日,贷款月利率按照7.125‰计算;2022年5月22日起贷款月利率按照10.6875‰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B102办公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机关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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