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廖华忠,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331民初3058号,桂房权证荔字第201231342号,荔国用(2012)第120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市人民法院
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公告廖华忠:本院受理(2021)桂0331民初3058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廖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8月18日止尚欠的利息为11045.44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3002184773862)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限被告廖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若被告廖华忠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廖华忠用于抵押担保的荔浦市荔城镇城北街鸟排冲4号房产[房产证号:桂房权证荔字第201231342号,上地证号:荔国用(2012)第12053号]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律师代理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35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80.5元,由被告廖华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本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61元。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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