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琼珍,毛飞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执异183号,(2021)云0302执394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飞(曾用名:毛鸭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琼珍与被执行人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琼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依法裁定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本院已作出(2021)云03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本院(2021)云0302执3943号执行裁定书。二、恢复(2021)云0302执3943号案件继续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