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燕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3481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燕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与被告蔡燕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蔡燕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代偿被告下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借款本息109917.61元,并以此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并支付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燕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