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燕飞,周思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916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思能:本院受理原告余燕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916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内容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不能返还原告挖机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费合计3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90000元(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1年11月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本息合计390000元。自2021年11月27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6000元(自2015年8月25日至9月7日,共12天,每天按500元计算)。上述一、二项合计39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