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庞海芬,陈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900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霞:本院受理原告庞海芬诉被告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902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霞支付货款60000元给原告庞海芬;二、被告陈霞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庞海芬(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陈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