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华春,王光旺, 玉林市同兴电动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801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玉林市同兴电动车有限公司、王光旺:本院受理原告徐华春与被告玉林市同兴电动车有限公司、王光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902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光旺支付货款38700元给原告徐华春;被告王光旺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徐华春(利息计算方法:以38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驳回原告徐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68元,由被告王光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