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彬, 建水县平红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彬:原告建水县平红租赁站诉被告李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