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鑫,陈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63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波:本院受理原告徐鑫诉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徐鑫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0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以6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0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以6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陈波向原告徐鑫偿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陈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