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浩煜,邢振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振国:本院受理孙浩煜诉邢振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胡家园法庭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