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毅,刘志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5103号,桂(2020)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56013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志永:原告黄毅与被告刘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永归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给原告黄毅;二、被告刘志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2000元给原告黄毅;三、原告黄毅就北海市四川南路168号都市星园0805号不动产[产权证号:桂(2020)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56013]的拍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黄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264元,由被告刘志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