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炜,李晓峰,谢凤英,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502民初5618号,2006中银零房贷字第330号,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谢炜、李晓峰、谢凤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谢炜、李晓峰、谢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炜、李晓峰、谢凤英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06中银零房贷字第33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宇抵押借款合同》提前全部到期;二、被告谢炜、李晓峰、谢凤英归还贷款本金70,596.19元(其中拖欠本金10,597.02元,未到期本金59,999.17元)及利息3,637.82元(其中应收利息3,161.0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360.58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16.22元)(上述债权暂计至2021年8月13日,以后按涉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计至被告谢炜、李晓峰、谢凤英还清本息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三、判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实现本案债权时有权对登记于被告谢炜、李晓峰、谢凤英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北京路怡海新村天区蓝天大厦1303号房屋[产权证号: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86358号、北房(2006)共字第00012179号、北房(2006)共字第00012180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65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914元,由被告谢炜、李晓峰、谢凤英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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