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旭伟,徐亚坤,梁海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5059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亚坤、梁海波:原告宋旭伟诉被告徐亚坤、梁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亚坤支付给原告宋旭伟佣金13352元;二、驳回原告宋旭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徐亚坤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