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吉运,邹月,高鑫豪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鑫豪: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吉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邹月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和7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