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于吉运,邹月,高鑫豪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内容
高鑫豪: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吉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邹月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和7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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