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广西政达商贸有限公司 ,钦州市汉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1065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钦州市汉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广西政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汉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10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钦州市汉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政达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70000元;二、被告钦州市汉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政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210.4元。案件受理费552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钦州市汉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