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蒙明丽,韦光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光富:本院受理原告蒙明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玉水法官工作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