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凯,尹军舫, 廊坊骏航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军舫、廊坊骏航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凯诉你们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